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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作者:邹连香律师 日期:2022-08-16 19:46:17

        在发生离婚纠纷时,男女双方如果能协商沟通解决,是完全避免离婚诉讼的。但现实生活中,因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等使得男女双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离婚诉讼就成为一方或双方必然选择。

       没有感情的婚姻,大部分人都希望早点解除婚姻憨,一刻都不想维持,哪怕离婚后生活乱糟糟。那么,要及早起诉离婚,作为原告又该如何正确地选择管辖法院呢?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形,供大家参考适用:

     一、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情形: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满1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仅有一方离开了住所地且其离开住所地已超过1年以上时,此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2.有夫妻一方被监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如果出现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监禁服刑等情形时,原告可以直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解决。

 

     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情形:

    

  1. 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均没有离开其户籍地城市生活时,原告可以直接在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即可,户籍地法院就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2. 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满1年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婚姻离婚法院管辖:

      1.在国内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双方却一直在国外定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告可以在婚姻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2.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一方在国内生活,另一方在国外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但未在国外定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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