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第二、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
第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张,经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及受让人自始无效。
二、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要求债权到期,只要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发现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三、撤销权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该条款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一经人民法院撤销后,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财产重新回归至原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