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邹连香律师 {{"www.wohelaw.com".substring(7)}}
  1. 首页 > 成功案例

未签署借款合同,借贷关系能成立吗?

作者:邹连香 日期:2022-03-01 23:27: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xxx号

 

原告:殷x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x,,19xx年x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xxx与被告郑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x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连香,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x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x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x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的xxx女张某原系xxx朋友关系(xxx),在张某的母亲去世前及本纠纷发生前,被告一直与xx女共同生活。202x年x月中旬,被告从张某的xxx处了解到xxx有一款保底收益型理财产品(xxx)可选购,但因其不具备购买资格,于是联系原告,希望原告能借些钱款给他购买理财产品。原告当时考虑到被告系张某的x父且以后可能成为一家人,就答应了被告的要求并于当月21日以xxx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x万元的借款......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虽然双方未通过签署书面合同来约定借款关系及还款时间等内容,但被告在双方往来沟通中亦认可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并口头向原告承诺还款时间为2021年xx月xxx日。现还款时间已届满,但被告却某约定拒绝按期还款。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现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被告从未达成过借贷合意,涉案款项从性质上讲,根本就不是借贷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x。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10x万元通过xxx形式给付被告后,被告在电话录音中承认其拿到了10x万元,并承诺于2021年xx月xx日归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归还原告10x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应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x月xx日起算。至于被告与案外人xxx之间的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与案外人xxx另行解决。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10x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10x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被告负担。保全费xx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xxx

书 记 员:xxx

二O二一年xxx月xxx日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