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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车辆地垫出现渗水情形,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作者:邹连香 日期:2022-03-08 11:12:30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李某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书》,约定李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全新某品牌轿车一辆,售价xxx元,其10万元原告通过金融贷款支付。2017年8月初,汽车销售公司向李某交付车辆。

车辆交付后,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车辆驾驶座地垫湿透,地垫下有水渍,油门踏板下的金属片及螺丝有生锈,后备箱螺丝亦有生锈情况。2017年8月中旬,李某将该车辆送至汽车销售公司处检修。后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结算单,载明维修项目为后备箱漏水/尾灯底座打胶处理。后李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协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李某诉至法院,提出退一赔三等诉请。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汽车,属于消费者范畴,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商向李某出售汽车,则属于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应受到该法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争议点为:汽车销售公司出售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一、从该车辆外观质量瑕疵形成时间上分析,李某自提车至其将车辆交送检修,时间间隔仅为10天。在通常情况下,10天时间不足以发生生锈现象,故车内浸水及生锈现象应在被告交付车辆前已经存在。

第二、从汽车销售公司行为及主观意志上分析,车内浸水及生锈情形在李某购车前已经存在,虽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左后尾灯处微小的漏点难以发现,但地垫湿润及生锈并非隐蔽瑕疵,凭肉眼观察即可发现。汽车销售公司出售该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且涉案车辆的脚垫由其负责铺设,故车辆有浸水及生锈情况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前应当知晓,但其却未如实告知李某,属于欺诈行为且有欺诈故意。

综上,汽车销售公司将涉案车辆出售给李某构成欺诈。故李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汽车销售公司应支付的购车款三倍赔偿金足以弥补李某因此受到的损失,故李某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及提前还贷违约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像李某一样的消费者,他们在维权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况。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关于退一赔三诉诉请之所以能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在于李某起诉之前对车辆质量瑕疵等证据材料进行充分取证。而对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一审法院主要从其是否构成”欺诈“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认证。

以上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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